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7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了下述事前认可意
见:
关于本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2014-2016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收购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扬州科
进船业有限公司相关造船资产项目已经完成,收购完成后,集团公司与本公司之
间的原协议内将增加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船国际扬州有限公司及中船黄埔文
冲船舶有限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项目。通过对包括上述关联交易项目的事前审
查和沟通,我们认为,所有关联交易项目均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项目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
聘请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的预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同时出具A股和H股的审计
报告的资质,且其为公司2011-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对公司经营状况及
财务状况较为了解,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能够胜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2、我们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师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朱震宇、宋德金、朱名有
20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