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惠志强律师就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以公告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的内容符
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在安徽省黄山市
黄山风景区汤泉大酒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林沐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
份数 204,923,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47%,其中 B 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7,153,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1.52%。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