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锦江 B 股 公告编号:2015-051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4000
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3800
A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3600
(人民币)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0.3600
人,扣税后)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65414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62143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58873
注:A 股、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税后现金红利分别暂为 0.3800 元、0.062143
美元(A 股、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按持股期
限长短分别适用的税率为 5%、10%、20%在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详见下文实施办
法)。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3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6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8 月 3 日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8 月 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4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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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的《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 2015 年 8 月 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截止 2015 年
8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B 股最后交
易日为 2015 年 8 月 3 日)。
3、本次分配以 804,517,7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321,807,096.00 元(B 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3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6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8 月 3 日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8 月 4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4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14 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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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2、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
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根据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5%。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由登记结算公司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 元。个人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
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
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0 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3、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
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5 年 7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
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1149)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65414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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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58873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62143 美元。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65414 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 25 楼
联系电话:86-21-63217132
联系传真:86-21-63217720
邮政编码:200002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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