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刚泰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兰州工行”)开展黄金
租赁业务。兰州工行向大冶矿业出租 830,000 克黄金。公司为该项黄金租赁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普陀支
行申请综合授信 1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公司为该项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3、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孟荣芳、傅鼎生、王小明
2015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