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传媒: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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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7 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文传媒”或“公司”)的委托,北

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文天地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中文传媒提供的与题述事宜

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

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

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中文传媒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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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中文传媒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中文传媒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文传媒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中文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5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临时会议决定召集。2015 年 7 月 9 日,中文传媒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发布了《中文

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十五日。上述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在中文传媒大厦

6 楼 2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中文传媒董事长赵东亮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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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15 年 7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15 年 7 月 24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中文传媒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中文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中文传媒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召开,决定召集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文传媒第五届董事会是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64,121,050 股,占中文传媒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073,990 股,

占中文传媒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

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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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前述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52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 780,195,040 股,占中文传媒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2%。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还有中文传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

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

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779,812,340 股同意,381,700 股反对,1,000 股弃权。

其中:现场表决的情况为:764,121,05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网络表决的情况为:15,691,290 股同意,381,700 股反对,1,000 股弃权;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780,049,140 股同意,144,900 股反对,1,000 股弃权。

其中:现场表决的情况为:764,121,05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网络表决的情况为:15,928,090 股同意,144,900 股反对,1,000 股弃权;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

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24,508,108 股同意,144,900 股反对,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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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弃权。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780,049,140 股同意,144,900 股反对,1,000 股弃权。

其中:现场表决的情况为:764,121,05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网络表决的情况为:15,928,090 股同意,144,900 股反对,1,000 股弃权;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

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24,508,108 股同意,144,900 股反对,1,000

股弃权。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文传媒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中文传媒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文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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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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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泽军

经办律师:

余绵胜

朱艳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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