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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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1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章程

条款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序号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风能发电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风能发电 机及零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机及零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及销售;风能发电机及零配件的制造

服务及销售;液压机械设备、建筑机械设 及销售;液压机械设备、建筑机械设备、

备、纺织机械设备、五金加工机械设备的 纺织机械设备、五金加工机械设备的制造、

制造、加工、销售;钢铁铸件制造;铸件 加工、销售;钢铁铸件制造;铸件的热处

第 13

1 的热处理;汽车发动机零部件、五金件的 理;汽车发动机零部件、五金件的制造、

制造、加工;铸造模具的设计、制造、销 加工;铸造模具的设计、制造、销售;铸

售;铸造材料的分析和测试;铸件的无损 造材料的分析和测试;铸件的无损探伤;

探伤;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第 28

2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1/2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

第 89 权。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3

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行申报的除外。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原章程作

废,以修订后的新章程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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