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盛: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5-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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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监事会指定公司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部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根据公司的需要和监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证券部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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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或在会议材料中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发出后,证券部应尽快于监事会召开前将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报送监事。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

应当将签字确认后的决议和表决票传真至证券部。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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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定

期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证券部负责人负责保

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二 O 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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