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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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2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审议通过《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修改方案》,拟对《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及其附件《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进行修改,并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时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如有)就章

程及其附件的修改作适当的文字修改及办理有关事宜。

具体修改如下:

1、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

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会

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议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或有关法律及法规所定义)有重要利害关系时,该

董事无表决权。在就该事项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

不予计入。”

拟修改为:

1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

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会

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议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定义)有重要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无表决权。在就

该事项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不予计入。”

2、拟在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后,新增一条,新第一百一十七

条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后续条款顺延。

3、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和罢免,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除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以外,其他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披露其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本情况),

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条款顺延后为新第一百四十八条,并拟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2

举和罢免,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除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以外,其他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披露其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和基本情况),

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职工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独立监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监

事会议的,或除职工监事、独立监事以外的其他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

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4、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当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或有关法律及法规所定义)有重要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无

表决权。在就该事项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不予计

入。

董事会作出决议事项,除本规则第二条第(六)、(七)、(十二)

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外,其余

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

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拟修改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当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定义)有重要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无表决权。在就该事项

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不予计入。

董事会作出决议事项,除本规则第二条第(六)、(七)、(十二)

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外,其余

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

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3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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