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的《关于设立同舟基金并和公司共同投资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绿
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两项关联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设立同舟基金有利于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与公司之间
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有利于激发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
2、公司与关联方绿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系公司大股东
响应监管部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精神,支持公司的战略转型,有利于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的拓展;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两项关联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
全部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两项关联议案。
独立董事:王天东 陈喆 鲍勇剑
20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