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一]

来源:上交所 2015-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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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

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公司

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人员且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经监事会审核,

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

定安排、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

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5、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

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

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提高公司管理人员、销售及采购业务骨干的积

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统一股东与经营者

之间的利益,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战略目标保持一致,提高公司

业绩,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云沛、孟繁旭、王福胜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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