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ST 南化 编号:临 2015-19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状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 13,642,964.96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对可
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上周五,公司法律办公室转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通知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 23 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卫国 董事长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 26 号
被告:兴义市立根电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卫国 董事长
住所: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红星工业园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本金 13,642,964.96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228,753.28 元(利息数额按中国人民银
行货款年利率 6%从 2015 年 3 月 16 日暂计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此后利息依此计算方
法另计至实际付清时止);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 年 8 月 10 日、2007 年 8 月 13 日、2008 年 12 月 17 日、2007 年 12 月 27 日
是,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一份《关于预付货款的协议》、两份《工矿产品订货合同》,
一份《电石代储协议》,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通过预付款的方式购买电石,以
及对电石的规格、技术标准、数量、单价、交卸货与外观验收、金额、交货地点、运
输方式、包装标准、结算方式等作了详细约定。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货款
187,620,986.41 元,而被告向原告供货货值为 172,978,021.45 元,原告向被告多预付
14,642,964.96 元,由于被告已停止生产货物,无法再向原告供货,被告仅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退还原告 100 万元货物预付款外,其余款项 13,642,964.96 元均没有退还。2015
年 3 月 5 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将争议解决方式由原约定合同签
订地人民法院变更为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处理,及确认付款、供货数额。被告在承诺退
款期限内没有退款,双方对退款事宜协商未果。
二、受理情况
原告认为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
效,被告在停止生产且无力供货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退还原告预付款的行为,损害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5)
兴民商初字第 23 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
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相关影响。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