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5,329,688.41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
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
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
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
用。也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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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500.00 万元的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
行理财产品。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桢、刘斌、沈岳青
20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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