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07-18 12: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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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

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内幕信

息登记与报送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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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尚未被一

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

和理解。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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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中国证券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

体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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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和其他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服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经办人;

(九)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

重大事项的交易对手方、参与方及其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公司控股公

司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

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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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

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地点、方式、时间、内容、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

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五条 凡属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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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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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

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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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内 幕 信 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 登记时 登记

号 息 知 情 人单位及部门 知情人职 码 息时间 息地点 方式 所处阶段 间 人

人姓名 务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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