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及《关于
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
或“本所”)受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委托,作为
专项法律顾问,就其将 PVC 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 100%
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出售给其控股股东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冀中能源”),由冀中能源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
涉有关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出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公函[2015]0580 号《关于对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以下简称“《审
核意见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
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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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
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了本次交易有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一)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牛化工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金牛化工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上交所的审核
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
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22,现为
金牛化工 指
冀中能源的控股子公司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37,为冀中集
冀中能源 指
团的控股子公司
冀中集团 指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河北省国资委的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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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河北省国资委 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南沧化 指 揭阳华南沧化实业有限公司
沧骅储运 指 河北金牛物流有限公司
金牛物流 指 河北金牛物流有限公司
金牛旭阳 指 河北金牛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峰煤焦化 指 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
金牛化工将标的资产出售给冀中能源,冀中能源现金购
本次交易 指
买的关联交易行为
金牛化工目前拥有的以下资产:(1)PVC 业务相关资产
标的资产 指 和负债;(2)沧骅储运 100%股权。标的资产具体以《标
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范围为准
金牛化工为本次交易而编制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
《资产出售报告书》 指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金牛化工与冀中能源于 2015 年 6 月签署的《河北金牛化
《资产出售协议》 指 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
议》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正海地人评
《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指 报字(2015)第 206A 号《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臵
出部分资产、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监管指引第 4 号》 指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指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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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报告书显示,公司拟豁免冀中集团承诺中除“冀中集团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
将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牛化工,
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之外承诺的履行。请补充披露:(1)
前述豁免承诺履行议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豁
免的情形;(2)前述豁免承诺履行议案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的关系,
如前述豁免承诺履行议案未能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否将导致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无法继续推进以及公司及冀中集团的后续安排,并请公司就该事项进行重
大风险提示;(3)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目前的建设生产情况,以及
后续公司、冀中集团将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
理纳入公司的具体安排。请财务顾问、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审核意见函》第1题)
一、 豁免冀中集团部分承诺的情况
(一) 冀中集团原承诺内容
在金牛化工现金收购冀中能源持有的金牛旭阳(主要从事甲醇生产和销售)
50%股权(该次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为实现冀中集团化工业务
不同板块的整合,改善金牛化工资产质量,提高经营业绩及市场地位,增强持
续盈利能力,2012 年 11 月 12 日,冀中能源及冀中集团承诺:1、冀中集团将金
牛化工作为集团旗下(含冀中能源)化工业务的唯一整合平台。2、由于冀中集
团控制的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年产 30 万吨(一期年产 10 万吨,二期年产 20
万吨)甲醇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冀中集团及峰煤焦化计划在该项目完成竣
工验收后,与金牛化工协商,尽快启动以合法及适当的方式将峰煤焦化年产 30
万吨甲醇生产线资产和业务注入金牛化工。3、冀中集团、冀中能源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与金牛化工协商,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尽快启动以合法及适当的方
式将冀中集团、冀中能源控制的符合条件的其他化工类资产(含股权)注入金
牛化工,使金牛化工逐步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化工类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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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18 日,冀中集团根据《监管指引第 4 号》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
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通知》(冀证监发[2014]20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
求,对避免与金牛化工同业竞争事项进一步明确承诺:1、冀中集团将金牛化工
作为集团旗下(含冀中能源)化工业务的唯一整合平台;2、冀中集团在未来三
十六个月内将峰煤焦化年产 30 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
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3、冀中集团在未来三十六
个月内将旗下控制的其他化工类资产(含股权),包括冀中能源集团惠宁化工有
限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牛钾碱分公司、天津金牛电源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邢矿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作价转让、持续经营管理纳
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使金牛化工逐步成为具
有一定规模的化工类上市公司。
(二) 金牛化工豁免冀中集团部分承诺的情况
2015年6月25日,金牛化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
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冀中集团上述承诺中除“冀中集团在未来三十
六个月内将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
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之外承诺的履行。金牛化工独
立董事、监事会已同意上述豁免事项,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
金牛化工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该事项尚需经金牛化工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豁免冀中集团承诺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
(一) 《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
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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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
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
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二) 豁免冀中集团部分承诺的原因
1. 外部市场环境及自身经营状况要求金牛化工作出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和
战略转型
根据冀中集团及金牛化工的书面说明,在冀中集团2012年11月首次做出上
述承诺时,金牛化工拥有PVC相关生产和销售业务、甲醇生产和销售业务。根
据冀中集团和金牛化工当时的整体业务布局和规划,金牛化工将作为冀中集团
旗下化工业务的唯一整合平台,实现冀中集团化工业务不同板块的整合,改善
金牛化工资产质量,提高经营业绩及市场地位,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基于上述
原因,冀中集团承诺将峰煤焦化(甲醇业务)、包括冀中能源集团惠宁化工有
限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牛钾碱分公司、天津金牛电源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邢矿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其他化工类资产以作
价转让、委托管理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
但近年来,金牛化工主营业务所处行业的外部市场环境和其自身经营状况,
决定其不适宜继续承担冀中集团旗下化工业务唯一整合平台的角色,而需要进
行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和战略转型。具体而言:(1)PVC市场2013年至今未明
显起色且还需要持续投入。根据《资产出售报告书》及中信期货等主体撰写的
研究报告,在国内经济增长及投资拉动效应的综合作用下,国内PVC产能快速
增长,产能增幅已超下游行业需求增长,总体呈现产能严重过剩局面。受此影
响,PVC市场产品价格下滑且持续低迷,而主要原材料EDC价格的持续上涨,
购买原材料的投入成本增加,对企业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压力。同时,PVC行业
受日益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管,生产企业承担的污染减排及环境保护社会
责任不断加大,需企业加大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从而导致生产成本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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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牛化工2012、2013、2014年业绩持续不佳。根据金牛化工2012年、2013
年、2014年年度报告,金牛化工2012年、2013年、2014年度净利润分别为:7,881.50
万元、-14,887.38万元、-30,058.6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8,996.44万元、-15,767.96万元、-25,507.92万元。且由于市场不景气等原因,金
牛化工已公告自2014年9月19日起陆续对相关生产装臵进行技术改造和停产检
修,未来年度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
有鉴于上述两点,为了改善金牛化工资产质量、增强盈利能力、提升可持
续发展能力,金牛化工需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和战略转型。金牛化工未来
将以增强盈利能力和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着力推进结构调整、多元化
经营等工作。金牛化工将依托更加合理的业务及资产结构,结合业务发展前景、
市场竞争情况及资源配臵等因素,通过上市公司平台以市场化方式进行多元投
资,努力实现盈利水平提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据此,金牛化工已无继续接受
冀中集团除甲醇类资产外其他化工类资产的实际需求,冀中集团已无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全部内容的必要性。
2. 本次交易后金牛化工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通过本次交易,金牛化工将完成亏损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剥离,完善业务结
构调整并在甲醇业务基础上拓展多元发展空间,为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牛化工主要业务如下:
对外投资企 净资产(截至 2014
名称 主要从事业务情况 持股比例
业名称 年 12 月 31 日)
投资揭阳市华南大酒
华南沧化 85.93% 3,378.54 万元
店有限公司
金牛
金牛物流 贸易、运输 100% 1,840.23 万元
化工
甲醇、杂醇油、液氧、
金牛旭阳 50% 40,934.97 万元
液氮的生产销售
根据上述及金牛化工说明,本次交易后,金牛化工不再从事PVC业务,其
主营业务保留甲醇生产和销售。据此,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牛化工主营业务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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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更,金牛化工已无继续接受冀中集团除甲醇类资产外其他化工类资产的实
际需求,冀中集团已无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全部内容的必要性。
3. 避免向金牛化工注入整体盈利较弱、不利于其长远发展的资产
根据金牛化工对冀中集团承诺中拟臵入其他化工类资产经营主体的书面说
明并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冀中集团其他化工类资产与本次交易项下标的
资产和本次交易后金牛化工留存的甲醇生产、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分属化工行业
项下不同业务领域,系独立的化工资产,其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冀中能源集团 许可经营项目:盐矿资源开采、卤水开采(仅供办理许可证使
惠宁化工有限 用);一般经营项目:甘氨酸、阻燃剂MCA,销售;盐化工技
公司 术研发及信息咨询。
冀中能源邢台
批发、零售: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运、
矿业集团有限
危险货物运输(第8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
责任公司金牛
3月3日)。
钾碱分公司
电源材料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研制、生产、技术转让和咨
询服务(中介除外);水处理剂制造;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
天津金牛电源 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仪器仪表、五金交
材料有限责任 电批发兼零售;电解液、氢氟酸、盐酸、六氟磷酸锂制造;从
公司 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
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
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氯氢硅、氢氧化钾、及附属产品、液氯、盐酸、次氯化钠的
河北邢矿硅业
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科技有限公司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金牛化工的书面说明,上述化工类资产,或因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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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行业的不利影响致其整体盈利能力长期羸弱,或与金牛化工在本次交易后统
一进行业务规划不能协同或匹配等原因,在金牛化工将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调
整和战略调整的大前提下,不再考虑将其注入金牛化工。
三、 豁免冀中集团部分承诺履行的议案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关系及相
关后续安排
1. 豁免部分承诺履行议案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关系
如上文所述,金牛化工上述豁免冀中集团部分承诺的履行,首要是基于外
部市场环境及自身经营状况要求金牛化工作出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和战略转型
的整体考虑,一并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牛化工主营业务变更、原承诺注入资
产整体盈利能力较弱等现状的实际情况,为维护金牛化工的长远发展和提高盈
利能力而作出,不会损害金牛化工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金牛化工、冀中能源签署于2015年6月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金牛
化工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案及决议内容、冀中能
源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案及决议内容、以及金牛化工的书面说明,
本次交易的生效条件为金牛化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冀中能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冀中集团审议批准本
次交易,河北省国资委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据此,本次交易不
以本次豁免冀中集团部分承诺履行为前提。
2. 如豁免部分承诺履行议案未获金牛化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后续安排
如上文所述,豁免承诺履行议案涉及的其他化工类资产,与本次交易项下
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后金牛化工留存资产,系独立资产和业务关系,因此,如
发生本次豁免冀中集团部分承诺未获金牛化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形,则该
等情形并不阻碍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实施,冀中集团应继续履行将其他化工类资
产注入金牛化工的原有承诺事项,且冀中集团履行原有承诺事项与本次交易的
生效和实施并不违背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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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次交易不以本次豁免冀中集团部分承诺履行为前提,本次交
易、本次豁免冀中集团部分承诺履行分别独立进行,不互为生效条件。本次交
易不会因本次豁免未获金牛化工股东大会通过而无法继推进。
四、 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的现状及未来注入金牛化工的具体
安排
(一) 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目前的建设生产情况
峰煤焦化持有邯郸市峰峰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20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载明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
法定代表人 高辉
注册资本 106,500 万元
经营范围 焦炭、焦粉、焦粒、硫铵、硫膏、焦油、粗苯、煤气、硫磺、硫
酸、甲醇、氧(压缩的)、氧(液化的)、氩(液态的)、氮气(压
缩的)生产及销售(不含充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至 2017
年 10 月 14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7 年 9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自 2007 年 9 月 12 日至 2042 年 9 月 11 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峰煤焦化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北京晋鑫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7,200 货币 6.76%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32 货币 9.42%
峰峰集团(注) 89,268 货币 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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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峰峰集团为冀中集团持股94.68%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主管机关相关批复文件及峰煤焦化的说明,峰煤焦化30万吨甲醇生产
线分为10万吨甲醇生产线和20万吨甲醇生产线,分属于其煤化工一期工程、二
期工程;截至目前,该等生产线尚未完成全部竣工验收程序。
(二) 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未来注入金牛化工的具体安排
根据冀中集团及金牛化工的说明,目前峰煤焦化30万吨甲醇生产线尚未竣
工验收,冀中集团将保证按照2014年4月18日所出具承诺的内容,在三十六个月
之内(即2017年4月18日之前)通过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
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具体如下:
1. 作价转让方式
如在2017年4月18日前,上述30万吨甲醇生产线完成竣工验收、经具有从业
资格的评估机构履行评估程序且相关评估结果经国资委备案的工作,则峰煤焦
化、金牛化工将依据相关评估结果对转让30万吨甲醇生产线的交易作价协商一
致并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30万吨甲醇生产线转让至金牛化工名下。
2. 委托管理或其他方式
如在2017年4月18日前,上述30万吨甲醇生产线的竣工验收、评估、评估备
案工作中任何一项未完成,或存在其他导致在2017年4月18日前峰煤焦化尚不能
将30万吨甲醇生产线转让至金牛化工的情形,则为避免与金牛化工发生同业竞
争,同时保证按时完成冀中集团上述承诺,峰煤焦化、金牛化工将签署委托管
理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将上述30万吨甲醇生产线托管至金牛化工名下,由金
牛化工负责该等生产线的生产、管理并享有其收益;待该等生产线具备转让至
金牛化工名下的条件时,峰煤焦化、金牛化工再签署相关资产转让协议,将30
万吨甲醇生产线转让至金牛化工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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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金牛化工豁免冀中集团部分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豁免的情形;本次交易不以前述
豁免获金牛化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前提,不存在该等豁免未获金牛化工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推进的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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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姜翼凤
谢元勋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