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等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 2015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所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履行
必要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情况也经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
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32,824.84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张志浩 任丽华 林仁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