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 (上 海 ) 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上 海开创 国际海洋资源股 份有 限公司
zO15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见证法律意 见书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上 海开创 国际海洋资源股份 有 限公司
zO15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见 证 法律意见书
致 :上 海 开 创 国 际 海 洋 资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开创 国际海洋 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2015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5年 7月 17日 在 上 海市杨浦 区安浦路 661号 3号 楼 4楼 会议室召开 ,国
“ ”
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公司的委托 ,指 派凌宇光律师 、李 良
“ ”
锁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 席会议 ,并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 《上 海开
创 国际海洋 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出 具本法律 意见书 。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对公司 ⒛ 15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 会 召集 、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 符合 《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法律 意见 。法 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 大遗漏 ,否 则愿 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 实的 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而 出具 。
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 为公司 2015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必 备文件
公告 ,并 依法对本所 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
本所律师 己经 对与 出具法律 意见书有关 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 言进行审查判 断 ,并
据此 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5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 ,董 事会 己于会议召开 15日 以前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发布公告通知 各股东 。
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 布 的公告载 明了会议 的时间、会议 的地 点、会议审议 的事项 ,说 明了股东
有权 出席 ,并 可委托 代 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 东 的股权 登记 日,出 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 、联系 电话和联系 部 门 。根据 上 述公告 ,公 司董事会 己在公告 中列
明本次股 东大会讨论事项 ,并 按有关规定对议案 的 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
2、 本次会议安排 了网络投票 ,网 络投票时 间为 ⒛ I5年 7月 17日 。通过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进 行 网络投 票 的具体 时 间为 :⒛ 15年 7月 17日 上 午 9∶ 15J∶ 25、
⒐30-l⒈ 30,下 午 13∶ 00至 15∶ OO;通 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 行 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 间为 ⒛ 15年 7月 17日 9∶ 15-15∶ OO期 间的任意时 间 。
3、 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于 ⒛ 15年 7月 17日 在上海市杨浦 区安浦 路 弱 l号 3号 楼 4
楼会议室召开 ,会 议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符合通知 内容 。
经验证 ,公 司本 次 ⒛ 15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符合法 律 、行政
法规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二 、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 议 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 出席 会议股东 的签名和 《授权委托 书 》等文件 ,出 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
股东代 理人 共 5名 ,代 表公司股 份 105,494,778股 。
2、 网络投票股 东
根据 上证 所信 扈、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 ,本 次会议参加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人数 12
人 ,代 表股份 624,狃 2股 。
3、 出席现场 会议 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 会议人 员除股 东外 ,为 公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 员及 公司聘请 的律
师等 。
4、 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 会 。
经验证 ,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 、 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 有效 。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三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
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 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
场会议 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 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 日程 的议案逐项进行 了表决 ,并 在监票人和记票人 监票 、验票和计票后 ,当
场公布表 决结果 ;上 证 、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数和统计数 。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 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和 网络投票 的表 决结果 。根据
公司指定 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 的清 点 、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 证 ,本 次股东大
会议案审议通过 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 ,其 表决程序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单 位 :股 )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l 《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
18,966,388 4,820 0 87,148,012
票第 三 次延期复牌 的议案》
四 、结论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 、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
(以 下无 正 文 )
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⒛ 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黄 宁宁 经 办律师 :凌 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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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李 良锁
⒛ 15年 7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