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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4-085
受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
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5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会议决
议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
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5:30 在浙江省宁
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 88 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
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
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代
表股份 128,4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929%。经验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
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1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
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
格。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
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
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无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的议案。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宁波弘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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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 陈鹤岚
邹小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