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1/900917 证券简称:海欣股份/海欣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5-020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00 元人民币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95 元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90 元人民币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16348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4713 美元
居民个人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5531 美元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0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7 月 20 日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7 月 21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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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详见公司 2015-014 号公告。
二、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份总数
1,207,056,692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
税);B 股股东每股发现金红利 0.016348 美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
红利 120,705,669.20 元(含税),剩余 119,669,235.43 元未分配利润
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4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7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
东和截止 2015 年 7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最后交易日
为 2015 年 7 月 20 日)。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95 元人民币;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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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
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放现金红利 0.090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该类股东需要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
登记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
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
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4)对于持有 B 股的股东,按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
作日 2015 年 6 月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
6.1169)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16348 美元(含税)。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
放。
(5)其中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
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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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4713 美元。
(6)其中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5531
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
为 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
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7)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6348 美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0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7 月 20 日
2、除息日:2015 年 7 月 2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7 月 21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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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截止
2015 年 7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 2015
年 7 月 20 日)。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华鑫海欣大厦 18 楼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21)63917000;
联系人:何莉莉、单瑛琨。
特此公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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