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
7 月 14 日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
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的议案》中有关事项,在审阅文件及调查后,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 B 股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的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
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十分必要
目前公司 B 股投资价值被低估,不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在此情形下,
公司回购 B 股反映了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实现全体
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和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
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公司有能力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本次回购的全部价款
(一)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分别
为 129,845.67 万元和 100,356.10 万元(前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回购 B 股
股份的资金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占总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分
别为 38.51%和 49.82%,回购资金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能力影响不大,对公司不构
成重大影响。
(二)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12,547.23 万元,货
币资金较为充裕,可以承担回购造成的资金压力;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合
理水平,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21.55%,具有一定的财
务杠杆利用空间,公司可通过外部融资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回购期间发生
的生产经营或投资资金需求。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行
为合法、合规,从提升公司价值判断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
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 王天东 陈喆 鲍勇剑
20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