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7-15 10: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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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 等相关规定,作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第(一)、(三)项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

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 公司董事会14名董事中的4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10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

过。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该事项将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关于增聘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议案》

根据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议

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被聘任的总经理助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并

未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总经理助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张毅、史化三、高志谦、王都、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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