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 2015-017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 年 7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 343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
至 2015 年 7 月 2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2.00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2.0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2.02 发行方式 √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2.05 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
2.06 募集资金投向 √
2.07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
2.08 上市地点 √
2.09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
3 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
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6 关于公司不需要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
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8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相关议案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及 2015 年 7 月 3 日在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以上议案内容将于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详细披
露。
2、 特别决议议案:第 1、2、3、4、5、6、7、9 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 2、3、4、7、9 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
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
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
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327 大东方 2015/7/16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现场会议的登记及参会凭证: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及
参会;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及参会。委托他人代理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相应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及前述相关对应证件进行登记及参会。
(二) 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除公司现场登记外,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在有效时
间内采用传真、信函、快递等方式确认登记,登记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20 日
9:30—16:00,登记地点为公司八楼董秘办公室。(注: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
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有利于公司进行会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以更好地保障股东参
会。)
六、 其他事项
(一) 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无锡市中山路343号公司八楼董秘办公室。
邮政编码:214001
联系电话:0510-82702093
联系传真:0510-82700159
联系人:陈辉
(二)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费用自理。
(三)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3 日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15-020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 年 7 月 22 日
3. 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327 大东方 2015/7/16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43.156%股
份的股东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5 年 7 月 10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
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由于公司独立董事苏勇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无锡商业大厦
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对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任职能力等要求,推
荐杨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本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如获当
选,任职期限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一致。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 年 7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 343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
至 2015 年 7 月 2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2.00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2.0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2.02 发行方式 √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2.05 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
2.06 募集资金投向 √
2.07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
2.08 上市地点 √
2.09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
3 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
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6 关于公司不需要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
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8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累积投票议案
10.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独立董事(1)人
10.01 杨芳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相关议案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2015 年 7 月 3 日、2015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以上议
案 内 容 将 于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详细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第 1、2、3、4、5、6、7、9 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 2、3、4、7、9、10 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1 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5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贵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5 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2.06 募集资金投向
2.07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2.08 上市地点
2.09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3 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6 关于公司不需要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
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序号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投票数
1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01 杨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
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大东方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三)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公司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请予审议。
附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条件的主要法规规定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主要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
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10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
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
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
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
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大东方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支持公司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用于项目建设及补
充流动资金,具体方案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 6
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家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为符合规定
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具体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认购对象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股票发行价
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 13.48 元/股(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
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
作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及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81,620,905 股(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量将由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会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公司将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持股期限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的股
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
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0,024.9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
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汽车后市场综合服务 O2O 平台建设项目 57,881.98
2 三凤桥食品 O2O 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2,143.00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0,000.00
合计 110,024.9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
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
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投入募投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募集资金原则上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
事会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调整。
(七)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
分配利润。
(八)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大东方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三
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草
拟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该预案详
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公告。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大东方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四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0,024.98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
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汽车后市场综合服务 O2O 平台建设项目 57,881.98
2 三凤桥食品 O2O 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2,143.00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0,000.00
合计 110,024.98
针对上述项目,公司制定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该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大东方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五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最终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募集资金规
模等),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决定本次发行时机;
2、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
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锁定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
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签署、修改、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股份认购协议等);
4、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
事宜;
5、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变更注册
资本,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
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
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落实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
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7、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大东方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六
关于公司不需要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 5 个会计年度,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公司董事会不需要编制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大东方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七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合理回报公司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均衡分配股利,公司制定
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该规划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大东方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八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
为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修订了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该制度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大东方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九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现行公司章程作部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拟修订为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
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于”不含本数。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大东方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十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苏勇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
有限公司根据对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任职能力等要求,按照《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交临时提案,
推荐杨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本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如获
当选,任职期限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一致。
请予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芳,1975 年 3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复旦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上海立信锐
思信息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合伙人,并作为立信会计学院客座教授和硕士生导师、复旦大
学软件学院客座讲师、复旦大学医院总裁班核心师资、上交所培训中心金牌讲师、深交
所专家库成员,财政部第三届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财税研究所研究员等,
在相关专业领域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