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14 15: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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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5-046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交通”)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桂证调查通字 003 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

“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桂处罚字[2015]2 号)。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五洲交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广西证监局调查完毕,广西证监局依法拟

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经查明,五洲交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2013 年半年报存

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3 年 5 月 23 日,五洲交通通过下属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通公司”)与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签署关于

合作竞拍广西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股权的《补

充协议》(该协议对应国通公司与成源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编号为

CYGMY130515.1 的《产品购销合同》)。2013 年 5 月 23 日至 2013 年 6 月 3 日,国

通公司使用五洲交通划付的资金,以预付贸易款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广西金久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贸易”)、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量能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量能贸易”)等企业,向成源公司共计支付 7.549 亿元款项,与

成源公司成功合作竞拍南星公司股权。对于以上事项,五洲交通既未按照规定及时

发布临时报告进行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 2013 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在 2013 年半

年报中,五洲交通将上述款项虚假披露为预付金久贸易 645,017,313.05 元和预付

成源公司 120,000,000.00 元,并在“未结算原因”栏注明为“预付贸易货款”。

上述事实,有五洲交通定期报告、关于收购成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星公司股权

及收购成源公司股权进程备忘录、合同会签单、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国通公司产品

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关于购买锑锭资金申请报告,国通公司会计凭证、金久贸

易会计凭证、量能贸易银行汇款凭证、成源公司会计凭证及其开具的收条,当事人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洲交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五

洲交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广西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1.对五洲交通给予警告,并处以

罚款 40 万元;2.对何国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 万元;3.对饶东平给予警告,

并处以罚款 15 万元;4.对王权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0 万元;5.对张天灵给予警

告,并处以罚款 1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听证规则》第三条等规定,就广西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

决定,五洲交通、何国纯、饶东平、王权、张天灵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

利。

公司决定不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部分相关人员拟依法行使陈述、

申辩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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