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科技: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7-14 15: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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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A 股简称: 金晶科技

保荐代表人名称: 张军 上市公司 A 股代码: 600586

报告年度: 2006 年—2015 年 报告提交时间: 2015 年 7 月

保荐机构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报告书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金晶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金晶科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情况

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将获得 3 股股份,

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 2,047.5 万股股份。持有公司非流通股

360.75 万股的 5 家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公司非

流通股股东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同意对该部分股东应执行的对价代为支

付。金晶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 2006 年 1 月 10 日实施。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追加对价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金晶科技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金晶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做出如下

特别承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四十八个月内不上市交

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

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

1

超过百分之十;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百分之一时,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

停止出售股份。

在上述四十八个月禁售期满后的十八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出售金晶科技股票的价格不低于10.89元,若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该

等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价除权的情况发生,则该承

诺出售价格相应除权。

2、若在承诺的禁售期内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或在禁售期满后超

出承诺的比例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或在约定时期内以低于约定减持价

格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实施该

种违约行为所得到的价款将全部划入金晶科技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为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持有的非流

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

4、承担本次股改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财务顾问费、保荐费、律师费、沟

通推荐费及媒体宣传费等。

(二)控股股东延长限售期以及调整限售价格的承诺

序 持有的有限售 可上市交 新增可上市

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称

号 条件股份数量 易时间 交易股份数量

2010.1.10 22,285,184

1 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227,799,000 2011.1.10 22,285,184

2012.1.10 183,228,632

金晶科技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了控股股东延长限售期以及调整限售价格的

承诺公告,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就其持有的金晶科技股份限售期和限售价

格事宜特别承诺如下:

1、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关于对限售期的承诺:在原可上市交易时间

的基础上延长2年,具体如下:

原承诺:

2

现承诺:

序 持有的有限售 可上市 新增可上市

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称

号 条件股份数量 交易时间 交易股份数量

2012.1.1

22,285,184

0

2013.1.1

1 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227,799,000 22,285,184

0

2014.1.1

183,228,632

0

2、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关于对限售价格调整的承诺

原承诺:在禁售期满后的十八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金

晶科技股票的价格不低于10.89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该等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价除权的情况发生,则该承诺出

售价格相应除权。

由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后,公司实施了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0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目前上述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4.59元/股。

现承诺:在经修改后的禁售期满后,在二级市场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出售金晶科技股票的价格不低于20元/股,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导致股价除权的情况发生,则该承诺出售价格相应除权。

三、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相关公告、股东名册及限售股情况,相关股东履行了

各自的承诺事项,相关内部控制未见异常。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认为:承诺人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了

其承诺;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变化未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承诺人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而发生变动的情形;承诺人及上市公

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规定。

截止2015年7月6日,控股股东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股改形成的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455,598,000股,已全部上市流通,其中质押386,000,000股。

3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关注,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

量,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并请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控股股东在二级市场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金晶科技股票的价格

应不低于9.95元/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2 年 5 月 4 日,因原保荐代表人栾志刚先生离职,不再担任公司保荐代

表人,德邦证券指派张军女士接替栾志刚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4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盖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军

2015 年 7 月 7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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