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鸽: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投资者权益变动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7-10 17: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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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变动的

专项核查意见

陆达法意字【2015】056 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银鸽实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银鸽投资”)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鸽集团”)通过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A 股)的方式增加其在发行人

拥有的权益(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或“本次投资者权益变动”),出具本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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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四)本所经办律师同意银鸽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是银鸽投资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核查意见仅供银鸽投资为本次投资者权益变动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经办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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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

本次增持系银鸽集团认购银鸽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发生。

(一)银鸽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部批准

1、2014 年 8 月 25 日,银鸽投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河南

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与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免除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等共计 17 项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

决。

2、2014 年 10 月 9 日,银鸽投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河南

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与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免除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等共计 16 项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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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3、银鸽投资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用途的议案》及《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银鸽投资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细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用途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 年 5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河南银鸽实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86 号),

核准银鸽投资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23,728,813 股新股。

(三)银鸽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

1、银鸽集团与银鸽投资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签署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

(1)银鸽集团拟出资不超过 150000 万元认购银鸽投资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银鸽投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即【3.54】元/股。

(3)根据本次发行价格,银鸽集团本次认购 423,728,813 股银

鸽投资股票。

(4)银鸽集团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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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经核查,银鸽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及配售情况,银鸽

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确认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认购金额

(元/股) (股) (元)

1 银鸽集团 3.54 423,728,813 1,499,999,998.02

合计 423,728,813 1,499,999,998.02

2、缴费与验资

(1)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向银鸽集团发出《缴款通知书》,要求本次发行的

股份认购对象银鸽集团于 2015 年 7 月 1 日 15:00 时之前向指定账户

足额缴纳认股款。

(2)截至 2015 年 7 月 1 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银

鸽集团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合计 1,499,999,998.02 元。

(3)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亚会 A 验字(2015)01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7 月 1 日止,

银鸽集团已足额将股份认购款 1,499,999,998.02 元存入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15]第 114481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7 月 2 日止,发行

人已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发行了 423,728,813 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3.54 元/股,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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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999,998.02 元(已扣除承销保荐费 3,000,000.00 元),扣除前

期发行人已预付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1,500,000.00 元和其他发行费用

人民币 1,463,728.81 元(其中:会计师费用 640,000.00 元、律师费

用 180,000.00 元、信息披露及登记费用 643,728.81 元,合计为

1,463,728.8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4,036,269.21 元,

其 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423,728,813.00 元 , 余 额 人 民 币

1,070,307,456.21 元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1,249,102,957.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1,249,102,957.00

元。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据此,银鸽集团本次增持银鸽投资向其非公开发行股票

423,728,813 股。

二、本次增持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银鸽集团本次增持之前,持有银鸽投资 167,709,690 股,占银鸽

投资股本的 20.32%。本次增持 423,728,813 股,本次增持后,银鸽

集团持有银鸽投资的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原持股数(股) 原持股比例 增持完成后持 增持完成后持

(%) 股数量(股) 股比例(%)

银鸽集团 167,709,690 20.32 591,438,503 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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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

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经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

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

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

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经核查,本次增持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

请的条件:

1、本次增持前,银鸽集团持有发行人 20.32%股份,拥有对银

鸽投资的控制权。

2、银鸽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银鸽集团持有银鸽投

资的股份比例达到 47.35%。

3、银鸽集团与银鸽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中约定,“乙方(银鸽集团)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乙方所认购

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4、2014 年 10 月 9 日,银鸽投资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并同意收购人免于以要

约方式收购发行人股份。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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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银鸽集团持

有银鸽投资的股本由 167,709,690 股变更为 591,438,503 股,持股比

例由 20.32%变更为 47.35%,银鸽集团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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