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证券代码:600069 编号:临 2015--056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86号)核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鸽投资”)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 通 股 ( A 股 ) 423,728,813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3.54 元 / 股 , 共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1,499,999,998.02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5,963,728.81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494,036,269.21元。
2015年7月1日,本次发行对象银鸽集团将认购款1,499,999,998.02元汇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为本次发行
开立的账户。2015年7月2日,中原证券在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后,将剩
余款项1,496,999,998.02元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验资,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15]第11448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7月2日止,银鸽投资已通过非
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发行了42,372.881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
为 3.54 元 / 股 , 实 际 收 到 募 集 资 金 为 1,496,999,998.02 元 ( 已 扣 除 承 销 保 荐 费
3,000,000.00元),扣除前期银鸽投资已预付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500,000.00元和其
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463,728.8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4,036,269.21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5年7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储存情
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单位:元)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9901010130004006 1,05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
8111101012900021270 444,036,269.21
郑州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原证
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中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原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中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佩增、黄可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中原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中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原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
在中原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原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