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自天正: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4-04-25 13: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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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60 股票简称:金自天正 公告编号:临 2014-007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 时,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 6 号本公司综合楼八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剑武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4 人出席本次大会,代表公司股份103,747,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23,645,500 股的 46.3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1、审议并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报告同意股数为 103,747,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2、审议并通过了《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报告同意股数为 103,747,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3、审议并通过了《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报告同意股数为 103,747,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4、审议并通过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3 年度合并报表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2,537,801.68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0,872,443.27 元。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5,087,244.33 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 71,412,715.05 元,减去本年实施 2012 年度现金派发的 24,601,005.00元股利,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92,596,908.99 元。

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23,645,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85 元(含税)。

本年度无分配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计划。

此议案同意股数为 103,747,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5、审议并通过了《2013 年年度报告及 2013 年年度报告摘要》。

此报告及报告摘要同意股数为 103,747,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公司决定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聘期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至 2015 年4 月 30 日,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会依据审计工作业务量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事宜(2013 年度,公司支付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报酬为人民币 40.6 万元,其中财务审计为 28 万元,审计人员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本公司承担)。

此议案同意股数为 103,747,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进行了回避,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此议案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为 5,186,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此议案同意股数为 103,747,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此议案同意股数为 103,747,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

除审议以上事项外,本次大会还听取了《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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