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飞股份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股东回报规划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融资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回报,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
2.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尊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二、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1.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股东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环境。
2.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的阶段、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保障公司长远稳定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或派发股票股利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以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
哈飞股份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股东回报规划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利为前提。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平均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5.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则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6.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7.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