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及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小股东的反馈意见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规划、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并结合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东回报规划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的前提条件
公司上一年度盈利,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可累计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2、股东回报规划期间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股东回报规划期间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并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前提下,公司连续三个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公司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和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调整,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未来三年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的方案,独立董事应对该方案发表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未来的三年,如果因外部环境影响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时,应履行与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相同的审议程序。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