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201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2013年审计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孟庆凯先生、张闯先生、高贵富先生和公司董事刘川先生、李春雷先生。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会计和财务管理专业经验的孟庆凯先生担任,另外四名委员为会计、经济、法律专业人士。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为董事会相关事项决议建言献策。201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共召开4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
1、2013年2月20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2年财务会计报表,并听取瑞华(原国富浩华,以下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汇报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和内控审计工作计划,出具了初次审阅意见,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期提交审计报告。
2、2013年4月2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内控审计和年报审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事务所对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方面提出了改进意见,如: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等,公司对其提出的改进意见已经采纳。
3、2013年4月18日,审阅了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的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第二次审阅意见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期提交审计报告。
4、2013年4月22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并同意将上述提案和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1、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在公司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在事前、事中、事后与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工作进行充分沟通,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符合公司的审计安排,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要求,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和内控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在审计工作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职,认真细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责任与义务,审计工作符合各项规范,审计进度符合计划要求。并建议公司董事会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3、对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评估及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指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促使公司有效落实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作;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作用,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201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特此报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