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经我们审慎核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经公司 2013 年 6 月 14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3年 7 月 5 日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申请发行的 5 亿元信托产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 年 8 月 14 日国资集团已经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其他应收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并收到信托计划投资 37,750 万元。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此项信托产品担保余额为 37,750 万元。
为规避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公司已要求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由长春现代农业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其他应收款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直至本公司担保责任解除为止。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了充分揭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担保事项均签定了反担保合同,降低了风险。三、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的累计金额 49,730 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东南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 7,980万元。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已签署反担保协议,并由长春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