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0 证券简称:人民网 公告编号:临2015-020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99号)核准,人民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69,105,691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82,113,8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645,049.02元后,公司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0,468,770.98元,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指
定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2012年4月23日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2]0087号《验资报告》
审验。资金于2012年4月23日全部到账。
2、已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2012至2014年度,公司按项目所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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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73,159.25元,手续费支出人民币2,893.94元,实现理财收益及
利息收入人民币116,667,904.06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
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942,360,621.85元。
截至2015年7月1日,公司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274,059,194.00元,手续费支出人民币2,551.10元,实现理财收益及
利息收入人民币21,118,908.97元, 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689,417,785.72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同意将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
广场支行变更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区支行,并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5年7月7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区支行
(以下简称“开户行”)及首次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开户情况公告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区支行
账 号:32466399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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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存储金额:人民币689,417,785.72元(截至2015年7月1日)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上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324663995268,截至2015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币689,417,785.7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移动互联网增值业务项目、
技术平台改造升级项目、采编平台扩充升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有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
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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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
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杰、陈石可以随时到
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7、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
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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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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