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15-03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第二期行权
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第二期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鉴于:1)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彭清宇先生担任公司股东监事;2)原公司副
总裁纪昌华先生于 2015 年 5 月退休;3)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新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公司 2014 年末总股本 1,496,479,885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0.17 元/股(含税)分配现金红利。
根据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华新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及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现提请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数量及第二期行权价格做出如下调整: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董事会决定将彭清宇先生、纪昌华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第二期及后续各期的股
票期权共计 579,720 份做作废处理。因此,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15 人调整至 13 人,授
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366,240 份,调整至 3,786,520 份。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价格
P=(Po – V),其中 Po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即 9.06 元/股;V=0.17 元/股,为 2014 年
度每股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9.06-0.17)=8.89,即 8.89 元/股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第二期行权价格调整涉及
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第二期行权价格的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
序合规。
三、上网公告附件
1、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第二期)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