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04 10: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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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15-030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898,320 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898,320 股本公司股票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

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自 2015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16 日止,可行权 898,320 份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说明

1、公司符合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公司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满足《公司股票

审计报告;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还需达到如下业绩条件: 经普华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1)本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 1、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 利润分别为 12.216 亿元、11.219 亿元;授予日

股票期权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 的前三年,即 2010 至 201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2)201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平均水平分别为 7.345

股票期权授予后至第二个行权期开始,各年 亿元、6.6545 亿元。2014 年年度数据高于 2010

净利润增长率平均值不低于 25%。 至 2012 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2、201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14.35%,净利润同

比上年增长 112.47%。201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13.19%,净利润同比上年增长 3.47%。2013 年、

2014 年两年净利润增长率平均值为 57.97%。

综上,公司已达到上述业绩条件。

2、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 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对象考核的决议:13

会予以行政处罚; 名激励对象全部符合此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1、所有获得行权权利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的前四项情形。

规定的;

5、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 2、所有获得行权权利的激励对象 2014 年度绩效考核

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 结果均达到“合格”或以上。

对象只有在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

格”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授予和行权的

资格。

3、经核查,激励对象在此次行权前六个月内均未违反规定而买卖公司股票。

4、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3年7月16日。

2、行权数量:本次生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98,320份。

3、行权人数: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3名。

4、行权价格:8.89元/股(实施2014年度每10股派现1.7元(含税)分红方案后的调整价)。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6、行权安排:本次为第二个行权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

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

7、第二个行权期:自 2015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16 日止。

行权期后,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本次获授的 占 目 前

姓名 职务 股票期权份 总 股 本

数(份) 的比例

李叶青 总裁 171,680 0.011%

王锡明 副总裁 89,960 0.006%

孔玲玲 副总裁 96,720 0.006%

柯友良 副总裁 89,960 0.006%

胡贞武 副总裁 78,680 0.005%

刘凤山 副总裁 80,120 0.005%

冯东光 助理副总裁 41,600 0.003%

杨宏兵 助理副总裁 41,600 0.003%

杜平 助理副总裁 41,600 0.003%

梅向福 助理副总裁 41,600 0.003%

袁德足 助理副总裁 41,600 0.003%

陈兵 助理副总裁 41,600 0.003%

刘云霞 助理副总裁 41,600 0.003%

合计 13 898,320 0.060%

三、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

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规、有效。

3、公司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

安排,本次行权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

内行权。

四、律师结论性意见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出具了《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第二期)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行权是否符合要求、激励对

象是否符合行权条件等相关方面履行了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行权条件等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独立意见;

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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