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菱电器:关于2014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5-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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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5-025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合肥美菱股份有限

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激励方案》”)规定,2014 年度

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的获授条件已经成就。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计提 2014 年度业绩激

励基金 32,186,723.32 元。2015 年 7 月 3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将已提取的激励基金中的 2,478

万元向符合《激励方案》规定的 44 名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及业务人才)进行分配。现将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决策程序

1、2012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2

票回避,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

励基金实施方案》。同时,该方案也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受益董事审议该议案回避表决。

2、2012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

励基金实施方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9,689,937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188,30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弃权 174,548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以上详细情况公司已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和 8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形式(2012-028 号、2012-035 号)进行了披露。

二、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计提情况

根据公司已批准的《激励方案》,公司 2014 年经审计的经营业绩及实际经营

情况已达到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获授条件,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4 月 17

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经独立董事认可,监事会核查,受益董事、监事回避表决,审议通

过了《关于计提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2014 年经

审计的净利润的 10%计提 32,186,723.32 元的业绩激励基金。同时,根据国家财

政部于 2014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

公司 2014 年度提取的上述业绩激励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公司 2014 年度当期

损益。

以上详细情况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和 4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形式(2015-003 号、2015-004 号、2015-008 号、2015-009 号、2015-015

号)进行了披露。

三、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说明

根据《激励方案》关于激励对象及分配的相关规定,经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

公室建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监事会核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独立董事也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分配

情况如下:

占分配的业

2014 年 度 获 受 业

序 绩激励基金

姓名 职务 绩激励基金(万

号 总额的比例

元)(税前)

(%)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李伟 董事、总裁 238.00 9.605%

2 刘宏伟 常务副总裁 208.00 8.394%

3 吴定刚 董事、副总裁 153.00 6.174%

4 邓孝辉 副总裁 63.00 2.542%

5 廖涛 副总裁 126.00 5.085%

6 钟明 副总裁 126.00 5.085%

7 张晓龙 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126.00 5.085%

8 李霞 董事会秘书 76.00 3.067%

9 尚文 职工监事,行政总监 49.00 1.97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165.00 47.014%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共 35 人)

10 1,313.00 52.986%

合计

合 计 2,478.00 100.00%

注 1:根据《激励方案》中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本方案的实施周期内,

因工作正常调动致使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动,如变动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则按照职务

任职时间等因素分别计算应分配的业绩激励基金;如变动后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则按

照实际任职时间等因素计算应分配的业绩激励基金”。2014 年任职范围内的激励对象按其职

务及任职时间并结合其实际业绩情况等计算应分配的激励基金。

2014 年度,根据各个激励对象当年的职务级别、任职时间、绩效考核结果、

业绩贡献等实际情况,公司实际使用业绩激励基金 2,478 万元用于奖励给 44 名

激励对象。后续激励对象将以其收到的业绩激励基金(缴纳相应所得税后)加上

不低于其年度薪酬总额(除业绩激励基金外,且缴纳相应所得税及五险一金后的

年度薪酬总额)的 30%,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

四、本次年度业绩激励基金方案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公司分配的 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已在公司经审计的 2014 年年度报表

中计提,本次分配不会对公司 2015 年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已批准的《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 以

下简称“《激励方案》”),2014 年经审计的经营业绩及实际经营情况已达到年度

业绩激励基金的获授条件,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按照 2014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计提 32,186,723.32 元的业绩激励基金。关于 2014 年

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合理,激励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激励方案》等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分配方案按照激励对象(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才等)当年的工作情况,并综合考虑

了激励对象当年的职务级别、任职时间、绩效考核结果、业绩贡献等因素后作出,

经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公室建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我们同意

将公司已提取的激励基金中的 2,478 万元向指定的激励对象进行分配。后续激励

对象将以其收到的业绩激励基金(缴纳相应所得税后)加上不低于其年度薪酬总

额(除业绩激励基金外,且缴纳相应所得税及五险一金后的年度薪酬总额)的

30%,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

本次业绩激励基金的分配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

进一步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等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本次公司 2014 年

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

此项议案时,董事、总裁李伟先生、董事、副总裁吴定刚先生属于该方案的受益

人,审议该议案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分配方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监事会对本次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激励方案》的监督机构,对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激励

基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批准的《激励方案》及 2014 年度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公司已满足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获受条件,并已按照

2014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计提 32,186,723.32 元的业绩激励基金。前述事项

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4 年年度股

东大会批准。

(2)本次业绩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激励

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以及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符合《激励方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当年的职务级别、任职时

间、绩效考核结果、业绩贡献等因素,将已提取的激励基金中的 2,478 万元向符

合《激励方案》规定的 44 名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及业务人才)进行分配。

(3)本次《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

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监事会将持续监督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

实施工作。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分配的业绩激励基金均用于对激励对象进行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由公

司代扣代缴。

八、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

案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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