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针: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7-03 12: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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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桂)法意字(2015)第 FG60-2 号

致: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毅、李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2 年第二次修订)》、《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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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内容

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5 年 7 月 2 日上午 9:00 在广西

柳州市东环路 282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春彬先生主

持。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

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

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身份核查及验证,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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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监事会均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1、《关于出售部分中信证券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也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三)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出售部分中信证券股票的议案》

同意:218,283,067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10,00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6,100 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四)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全部依法获

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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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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