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和郑素贞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来源:上交所 2015-07-03 1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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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素贞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

二零一五年七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3 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鲁勇志

乙方:郑素贞

身份证号:3302051952********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本补充协议中,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称为“一方”;如无

特别约定,本补充协议中的释义均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一致。

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签订了《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

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就乙方认购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现甲、乙双方经协商

一致,就《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并将内容调整为如

下:

1 违约责任

1.1 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足额认购股份,乙方应当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未认购股份总价款的 10%。

1.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违约金。

2 补充协议的成立、生效及终止

1.1 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

1.2 本补充协议在下列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 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本补充协议;

(2)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1.3 本补充协议构成《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未约

定的内容按照《股份认购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股份认购协议》

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4 《股份认购协议》终止的,本补充协议相应同时终止。

3 协议文本

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

甲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鲁勇志

乙方:郑素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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