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确认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7-03 12: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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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确认事项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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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

金鹰股份实际控制人确认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确认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接受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舟

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定政函[2012]8 号《关于同意对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

总厂进行产权明晰的批复》等文件对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的产权明晰而引起

实际控制人确认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 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纺机总厂 指 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

金鹰集团 指 浙江金鹰集团有限公司

金鹰股份 指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华鹰公司 指 浙江华鹰共创有限公司,系纺机总厂企业产权明晰后变

更而来

本次产权明晰 指 根据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定政函

[2012]8 号《关于同意对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进行

产权明晰的批复》等文件,傅国定最终持有华鹰公司

33.5%股权(51%表决权)以及相关事项

金鹰股份实际控制人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定海区政府 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小沙镇政府 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人民政府

小沙街道办事处 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由原小沙镇政

府变更而来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产权明晰相关政府审批文件、傅国定

先生创办纺机总厂的过程及相关材料等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上述核查和验证中,本所已得到傅国定及金鹰股份如下保证,即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

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本次产权明晰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方出具的具有证明性

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仅就本次产权明晰所涉及的金鹰股份实际控制

人确认事项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诺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鹰股份涉及有关纺机总厂产权明晰而引起实际控制人

确认事项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纺机总厂的产权明晰

(一) 纺机总厂产权明晰的过程

1、 2009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上市公司监管意见函》

(浙证监上市字[2009]177 号),要求金鹰股份尽快解决实际控制人产权明晰问

题。

2、 2012 年 2 月 28 日,定海区政府出具定政函[2012]8 号《关于同意对浙江

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进行产权明晰的批复》,同意小沙镇政府《关于要求对浙江

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进行产权明晰的请示》中提出的产权明晰工作;纺机总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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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股份实际控制人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傅国定于 1966 年创办,实际控制人为傅国定。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工商

变更手续,本次产权明晰,实为集体企业“摘帽”, 即对傅国定个人的产权予以

明晰。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纺机总厂创办人傅国定将持有其中 51%股权,其余

49%股权奖励给纺机总厂现中高层管理团队与技术业务骨干。根据上述文件,金

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明晰确认为傅国定。

对于上述事项,金鹰股份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产权

界定的公告》(临 2012-006)。

3、 根据纺机总厂的说明,自定海区政府出具定政函[2012]8 号《关于同意

对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进行产权明晰的批复》后,纺机总厂的产权明晰方案

一直在落实过程中。经纺机总厂创办人傅国定慎重考虑并由其本人同意,傅国定

自愿加大对中高层、技术业务团队激励力度,将对纺机总厂的持股比例由 51%下

降为 33.5%,但在股东会上仍保留和拥有 51%表决权,调整出的纺机总厂的 17.5%

股权奖励给企业中高层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

根据定海区政府出具的定政函[2012]8 号《关于同意对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

总厂进行产权明晰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小沙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纺机总厂产权清

晰方案组织落实和监督实施。2015 年 5 月 29 日,小沙街道办事处出具了《舟山

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关于同意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产权明晰

方案的批复》(小办[2015]72 号文),同意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产权明晰方

案。据此,纺机总厂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华鹰共创有限

公司”。根据《浙江华鹰共创有限公司章程》,傅国定持有华鹰公司 33.5%股权,

并在华鹰公司股东会上拥有 51%的表决权。

对于上述事项,金鹰股份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产权

界定的进展公告》(临 2015-046)。

(二) 纺机总厂的历史沿革

1、经本所律师核查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纺机总厂《工商企业开

业登记申请书》等工商登记资料后确认:纺机总厂于 1979 年 12 月 22 日向定海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为定海县小沙农渔机厂并于 1980 年 8 月取

得营业执照,开设地址为小沙乡天后宫,开业日期登记为纺机总厂前身小沙铁业

社创办日期 1966 年 10 月 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后确认,傅国

定于 1966 年在定海小沙乡自筹资金创办纺机总厂前身小沙铁业社,并于 1980

年以小沙铁业社资金积累在定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定海县小沙农渔机

厂。

2、经本所律师核查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纺机总厂工商登记资料

后确认:1979 年 12 月 22 日,定海县小沙农渔机厂向舟山市定海县工商行政管

理局申请开业登记。1980 年 8 月 20 日,定海县小沙农渔机厂取得定海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证号为 7075 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定海县小沙农渔机厂”,负

责人傅国定,资金总额 129,400 元,经济性质“社办集体”,经营范围“主营农

渔机具修造,兼营车械修理”,开设地址“小沙天后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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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股份实际控制人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经本所律师核查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纺机总厂工商登记资料

后确认:1982 年 2 月 7 日,定海县工商管理局干石览所请示定海县企业管理股,

要求将定海县小沙农渔机厂名称变更为“定海县小沙纺织机械厂”。1982 年 3 月

19 日,定海县小沙农渔机厂名称变更为“定海县小沙纺织机械厂”,注册资金增

加至 756,000 元,生产经营方式“制造、修理”,生产经营范围“主营纺织机,

兼营配件修理”;负责人傅国定,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社办)”,核算形式“独

立”,企业地址“小沙天后宫”;取得定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证号为 101493

的营业执照。

4、经本所律师核查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纺机总厂工商登记资料

后确认:1982 年 10 月 18 日,舟山市定海县经济委员会以《关于同意建立“定

海县纺织机械厂”的批复》(定经(82)50 号),同意由定海县小沙纺织机械厂

与定海县小沙五金家具厂开展联营,组建定海县纺织机械厂。1982 年 10 月 22

日,定海县小沙纺织机械厂名称变更为“定海县纺织机械厂”,注册资金增加至

830,000 元,经营范围变更为“主营纺织机械、配件,兼营农机具、木材制家具、

锯木”,经营方式变更为“制造、加工、修理”;企业负责人傅国定,核算形式“独

立”,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县社联办)”,企业地址“小沙公社天后宫”;取得

定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证号为 101616 的营业执照。

5、经本所律师核查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纺机总厂工商登记资料

后确认:1988 年 10 月 6 日,定海县纺织机械厂名称变更为“浙江省定海纺织机

械厂”,注册资金增加至 9,218,000 元,经营范围变更为“主营纺织机械,兼营

纺织机械配件”, 经营方式为“制造、加工、修理”,住所变更为“小沙天后宫”;

法定代表人傅国定,经济性质“集体与集体联营”;取得舟山市定海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定工商企 14872789-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经本所律师核查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纺机总厂工商登记资料

后确认:

1994 年 10 月,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厂名称变更为“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总

厂”,住所变更为“定海区小沙”,注册资金增加至 126,730,000 元,经济性质“集

体与集体联营”。

1999 年 3 月,纺机总厂因终止与定海县小沙五金家具厂联营,经济性质变更

为“集体”。

2001 年 7 月 26 日,纺机总厂住所变更为“定海小沙”,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

三君。

2008 年 10 月 30 日,纺机总厂住所变更为“舟山市定海小沙镇庙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泽军。

2008 年 11 月 3 日,纺机总厂注册号变更为“330902000027855”。

(三) 纺机总厂的产权归属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人民政府 2011 年 3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傅国定为

纺机总厂的实际出资人。

(四) 纺机总厂产权明晰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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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股份实际控制人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清理甄别

“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集体企

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明晰“挂靠”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定海区政府将纺机总厂产权明晰给傅国定及纺机总厂现中高

层管理团队与技术业务骨干、在产权明晰后傅国定自愿将拥有的部分产权奖励给

企业的中高层管理团队与技术业务骨干的行为,符合《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

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中

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

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纺机总厂的产权明晰行为已获得

必要的批准。

二、 纺机总厂产权明晰与金鹰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纺机总厂自设立以来实际的出资创办人为傅国定,纺机总

厂为集体企业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当地政府进行明晰产权是对纺机总厂产权关系

的真实回归和历史还原。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鹰股份招股说明书、金鹰股份上市后每年的年度报告及其

他信息披露内容,金鹰集团一直是金鹰股份的第一大股东,系金鹰股份的控股股

东。纺机总厂系金鹰集团的控股股东,纺机总厂是金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金鹰

集团为金鹰股份的控股股东、纺机总厂为金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向金鹰股份、纺机总厂及傅国定核实,虽然纺机总厂的实际出资

人是傅国定,但由于历史原因,纺机总厂的企业性质在产权明晰之前为“集体”。

在纺机总厂的产权明晰之前,纺机总厂的股东并没有明确,因此,金鹰股份在披

露实际控制人时,均披露为纺机总厂,而未实际披露为傅国定。

2012 年 2 月 28 日后,由于纺机总厂的股东未完成变更,因此,金鹰股份的

实际控制人在披露过程中,仍以纺机总厂为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定海区政府定政函[2012]8 号《关于同意对

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进行产权明晰的批复》,由于纺机总厂产权明晰、纺机

总厂的实际控制人确认为傅国定后,金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也被明晰和确认为傅

国定。

三、 纺机总厂实际控制人通过产权明晰确认为傅国定未导致金鹰股份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2 年 2 月 28 日,定海区政府出具定政函[2012]8

号《关于同意对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进行产权明晰的批复》前,金鹰股份的

实际控制人一直为纺机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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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股份实际控制人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根据定海区政府定政函[2012]8 号《关于同意对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进

行产权明晰的批复》,纺机总厂登记为“集体企业”系历史原因造成,将明晰纺

机总厂的实际控制人确认为傅国定系集体企业“摘帽”,为产权清晰和明确行为。

根据上述文件的内容,可以确认,纺机总厂自设立始其实际控制人一直是傅国定。

根据金鹰股份的招股说明书、2012 年 2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产

权界定的公告》(临 2012-006)、2015 年 6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产权

界定的进展公告》(临 2015-046),金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在表达上从纺机总厂

明晰确认为傅国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纺机总厂产权明晰,系政府对原有集体企业的“摘帽”

行为,是对历史形成的产权关系的确认,是政府基于历史而对过往事实进行的追

认,在这个过程中并未因此发生股权转让,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所述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而且本次纺机总厂的产权明晰行为,未对

金鹰集团、金鹰股份的股权关系、经营业务内容、公司管理层产生重大变化,也

未对金鹰集团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定海区政府定政函[2012]8 号《关于同意对

浙江省定海纺织机械总厂进行产权明晰的批复》的内容,纺机总厂的实际控制人

一直是傅国定,而金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是纺机总厂,因此,傅国定一直是

金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由于纺机总厂产权明晰而确认傅国定为金鹰股份实际控

制人,并未实际变更金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四、 定海区政府明晰产权的权限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

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办[1994]39 号)第五条对建立和健全乡

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如下的规定:

“为明确乡镇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实现政企分开,切实加强对乡镇集体资

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各地都要按乡镇行政区建立健全乡(镇)

经济联合社和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乡(镇)经济联合社作为乡(镇)集体经济组

织,代表全乡镇农民行使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乡(镇)经济联合社管委会应在

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由乡镇所属的村经济合作社选派社员代表选举产生。乡

(镇)经济联合社应建立乡(镇)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一

是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代表乡(镇)经济联合社选择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向

乡镇集体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合作企业和公司委派董事,选择乡镇集体独资企业的

经营者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监督集体资产的运行;二是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

选择集体资产的投资项目,转让集体产权,集中资金投向优势骨干企业,优化集

体资产结构;三是集体资产的积累增值。代表乡(镇)经济联合社获得资产的投

资收益,建立资产积累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不断增值。

乡(镇)经济联合社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使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与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和增值

率挂钩。县(市、区)农经委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经济联合社和集体资产管理

机构的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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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股份实际控制人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根据上述规定,乡(镇)经济联合社作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乡

镇农民行使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乡(镇)经济联合社管委会是集体资产管理机

构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县(市、区)农经委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经济联合社和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

本所律师认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对

纺机总厂的产权进行明晰与界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定海区政府将纺机总厂产权明晰给傅国定及纺机

总厂现中高层管理团队与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在产权明晰后傅国定自愿将拥有的

部分产权奖励给企业的中高层管理团队与技术业务骨干的行为,符合《城镇集体

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

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纺机总厂的产权

明晰行为已获得必要的批准;由于纺机总厂产权明晰而确认傅国定为金鹰股份实

际控制人,并未实际变更金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定海区政府有权对纺机总厂的

产权进行明晰与界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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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股份实际控制人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中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第三部分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沈田丰

负责人:沈田丰 徐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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