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禾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6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禾嘉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21 号)文批准,四
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嘉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8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6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4,848,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43,402,298.85 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04,597,701.15 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北京天圆全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禾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天圆全验字[2015]00003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2015 年 7 月 1 日禾嘉股份及其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
简称“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
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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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兴业银行昆明分行营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
471080100100476151 480,800.00(注)
业部 司
兴业银行昆明分行营 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
471080100100472507 0.00
业部 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昆明分行营 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
471080100100470374 0.00
业部 限公司
注:禾嘉股份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金额包含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发行费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滇中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电子商务为手段的供应链管理平台项目、商
业保理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明强、韩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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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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