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独立、审慎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自筹资金的相关议案,并就本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
证报告。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4,406,215.80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