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2014年年度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7-01 12: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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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总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东方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

⒛ 14年 年度 的

法律意见书

编 号 :TCYJS⒛ 15H0449号

致 :东 方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

“ ”

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

“ ” (以

要求 ,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下简称 东方通信 或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 吕崇华律师 、赵琰律师参加东方

通信 ⒛14年 年度 ,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通信 ⒛ 14年 年度之 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 ,对 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出 席了东方通信 ⒛ 14年 年度 ,现 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 、召开的程序

(一 )经 本所律师查验 ,东 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 于 ⒛ 15年 6月 9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告 。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提 请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题为 :

1、 ⒛14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⒛ 14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⒛14年 度财务决算报 告 :

4、 关于 2014年 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

5、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续聘的议案 ;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忐 见书

—— 非独 立 董事候选 人

6、 关于选举第 七 届董 事会 董事 的议 案

张泽 熙

李海 汪

倪 首萍

郭端端

工锋

杜涛

—— 独 立 耄事候选 人

7、 关于选 举 第七届 董事会 董事 的议案 ;

工泽霞

杨 义先

张立 民

8、 关于选 举 第七属 监事会监事 的 议案

郁旭 东

徐 晓辉

(二 )本 次会 议采 取现场投 票和 网络投票 向结合 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 知 ,本

次现场会 议 召开 的时 问为 ⒛ 15年 6月 30H13点 OO分 ,召 开地 点为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 区东信 大道 ∞ 号东方 通信科技 园 A楼 210会 议 室 。

网络投 票 时问 :采 用 L海 证 券交 易所 网络投 票系统 ,通 过交 易系统投 票 r含

的 投 票 时 问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丨l的 交 易 时 问 段 ,即 9∶ 15-9∶ 25,9∶ 30-⒒ 30,

13∶ OOˉ l⒌ OO;通 过互 联 网投 票平 台的投票 时问为股 东大会 召 开 当 冂的 ⒐15ˉ l⒌ OO。

上述 议题和 相 关事项 已经在 本 次股 东大会 通 知公告 中列 明与披 露 。

本 次股 东大会 按照 公告 的召开时问 、召 开地 点 、参加会 议的方式及 召开稆序

进行 ,符 合法律法 规和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和 《东方通信 股份 有 限公 司章程 》及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通 知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为 :

l、 公司董事 、监 手及 高级管 理人 员 :

股权 登记 H收 市后在 中国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卜海 分 公 i司 登 记在册

2、

的公司股 东有权 出席股 东大会 (其 中 A股 股 东 的股权 登记 冂为 ⒛ 15年 6月 19

日,B股 股 东 的股权 登记 冂为 2015年 6月 25日 ),并 可 以以书 llIl形 式委托代 理

人 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 决 。 该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

3、 公司聘请 的律 师 ;

4、 其他 人 员 。

经大会秘 书处 及 本所律 师 查验 出席 凭 证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股 东及股 尔代

法律总见书

人册律师事 务所

(其 中 B股 :6,” 8,OT6股 ),占 东方

理人共计 03人 ,持 股数共计 581,辊 9,“ 4股

通信总股本 的 46。 ⒛%。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人 ,持 股数共计 581,411,164股

(其 中 B股 :6,” 8,凹 6股 ),占 东方通信 总股本的 弱 ,⒛ %。

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人

,

持股数共计 18TO0股 (其 中 B股 :0股 ),占 东方通信总股本的

0,OO%。

本所律师认为 ,东 方通信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有 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 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 ,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

议。

根据表决结果 ,本 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 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出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 为 ,东 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丌程序

规定 :表 决结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果合法 、有效 。

天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本 页为 TCYJs⒛ 15H0449号 《关于 东方通信股 份有 限公司 zO14年 年度 的法律

意见书 》之签 署 页 )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为 二 0一 五年六月三十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 副本 。

承 办律 师 :吕 崇华

承 办律 师 :赵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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