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弘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弘讯科技拟通过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通过银行授信并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情况的概述
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
展,公司拟与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浦发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
以下统称“合作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以卖方(即公司)与买方(即客户)
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卖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对部分信誉良好的
客户采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方式销售产品。
公司对买方信贷担保业务实行总余额控制。通过各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
信贷担保的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浦发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使
用原授信额度,浦发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的授信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2日公司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
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浦发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以外的银行(包
括但不限于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等银行),本次申请新增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万
元,该等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公司将与银行签署授信相关合同,该授信额度的
期限为自授信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
前述通过各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不超过12个月。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单笔信用业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符合如下条件并以信贷结算方式向公司购买产品的
客户,具体情况以业务实际发生时为准。
1.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但不是公司关联法人,且不存在需
要终止的情形;
2. 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
的有关规定;
3. 客户承诺年累计采购公司产品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4. 客户成立时间不少于 3 年,且与公司合作不少于 2 年;
5. 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且具有良好的
发展前景;
6. 同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者可以预见的其他法律风险;
8.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9.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被担保方实际履行连带担保
责任的情形;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买方信贷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为准。买方信贷业务实
际发生时,公司、合作银行、客户将签署合作协议或保证合同。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5年6月29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
的担保等情形。本次担保具体实施生效后,公司累计的担保总余额将不超过3,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6%。
五、审议程序以及专项意见
2015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通过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客户开展
买方信贷业务,有利于公司应收帐款的回收与新市场、新客户的开发。
公司拟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担保总余额不
超过3,000万元的范围内具体决定和实施公司对客户的担保,授权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分割、调整向各银行提供担保的额度;决定对外担保的具体条件并签署相关
协议;确定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
本次为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并提
供总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通过银
行的介入,客户的资金信用将得到明显强化,为回款提供了保障。该担保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本次为采用买方
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提高目标客户
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
(2)公司开展买方信贷担保业务存在客户还款和逾期担保的风险。为加强
对买方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公司明确了被担保人的条件,并将在内部严格评审、
谨慎选择。
(3)公司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与公司章程等要求,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
(4)本次担保生效及达到最大规模后,公司累计的担保总余额将不超过
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0%。公司开展此项业
务的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截至2015年6月29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
诉讼的担保等情形。本次担保具体实施生效后,公司累计的担保总余额将不超过
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6%。
综上,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意公司本次为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
户提供担保事项,同意本次为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海安 李皓
20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