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置业: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7-01 1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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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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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舜翔【2015】证券字第 16 号

致: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特聘的专项法

律顾问,指派从业律师齐姣、杨静就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相

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

求对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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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以供查阅,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鲁商置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提议召开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刊登了《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

记日、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审

议的事项,明确说明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以及

注意事项和备查文件等。

2、2015年6月18日,公司单独持有52%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2015年6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增加

临时提案予以公告,载明了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等,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30日下午14:00时在山东省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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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南门大街2号银座泉城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西亮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公告中列明

的全部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并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24名,均代表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为611,400,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08%。

经本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2015年6月23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核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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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3、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的参会资格

与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公司

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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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2015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9、《关于与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授权董事会、经理层参与土地竞拍权限的议案》

13、《关于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14、《关于董、监事津贴的议案 》

15.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5.01、选举李彦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5.02、选举董红林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5.03、选举段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外部董事

16.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1、选举马涛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02、选举朱南军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7.01、选举徐东芬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17.02、选举张志强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10项、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

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有效表决

权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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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人签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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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齐 姣

见 证 律 师 :齐 姣、杨 静

二 O 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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