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Juntai Law Firm Shanghai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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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
见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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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和 2015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
券报》刊登的《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
告》,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出席
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2015 年 6 月 9 日,
公司将前述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进行了披露。同日,公
司还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3:00 在上海海悦酒店(地
址:上海市钦江路 99 号)召开,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公司副董事长郑建华先
生主持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当天交易时间),网络投票平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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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1922389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9%;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
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数 10,5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
司股份 192,249,4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9%。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前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14 年年报》;
2、《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报告》;
3、《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
4、《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公司预计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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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申请 2015 年度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公司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公司续聘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加贷款担保额度的议
案》;
12、《关于公司拟对委托贷款提供相应抵押的关联交易议案》;
13、《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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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光年 律师
房 隐 律师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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