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进度和部分建设内
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实施进度和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对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进度和部分建设内容是基
于公司当前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符合当前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公司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进度和部分建设内容的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进度
和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通过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关于通过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
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
的开展,公司拟与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浦发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宁波
分行,以下统称“合作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以卖方(即公司)与买方(即
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卖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对部分信誉
良好的客户采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方式销售产品。
公司对买方信贷担保业务实行总余额控制。通过各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
信贷担保的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浦发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使
用原授信额度;浦发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以外的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银行宁
波分行等银行)申请新增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该等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
公司将与银行签署授信相关合同,该授信额度的期限为自授信协议签署之日起一
年。前述通过各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不超过12个月。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单笔信用业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通过各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需要。通过银行的介入,客户的资金信用将得到明显强化,为回款提供了保障。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以信贷结算方式向公司购买产品的信誉良好客户,且
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同时还须满足《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条件。在买方信
贷业务放款后,公司各相关部门将根据项目具体实施程序负责贷后的跟踪与监控
工作,包括定期对客户的实地回访,持续关注被担保客户的情况,收集被担保客
户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建立相关管理台账。
本次为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方法成熟,风险可控。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本次
《关于通过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靳 明 黄曼行 张承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