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专项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柴动力”、“公司”)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专项
意见,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69 号)核准,全柴动力与 2015 年 2 月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85,355,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2,840,000.00 元,扣
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16,000,000.00 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204,181.0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5,635,818.92 元。华普天健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进行验证,出具了会验字[2015] 010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本保荐机构已与全柴动力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
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事项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应收票据数额较大,为加快票据周转,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指公
司销售产品收取的客户签发或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含公司及其子公司签
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下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
2015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根据全柴动力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全柴动力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如下:
1、支付。根据所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公司技术中心、基建工程部、设
备能源部等相关部门提交《付款申请表》,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财
务部根据《付款申请表》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购建款申请单》,经
公司负责人批准后,通过背书转让方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2、置换。公司财务部逐笔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报送《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购建款申请单》,同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银行审核、保荐代表人无
异议后,公司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从相应的募集
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3、披露。公司将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相关情况。
公司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
付、置换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全柴动力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
般结算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事项,已经全柴动力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全柴动力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全柴动力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