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
我们作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签
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及其后附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如下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议案(包括议案后附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
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议案(包括议案后附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
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以及包括中小股东在内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议案(包括议案后附的《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同意公司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4、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议案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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