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关于委托贷款及担保事项的公告(修订版)

来源:上交所 2015-06-27 1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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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编号:2015-04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及担保事项的公告(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金额:5.2 亿元。

委托贷款借款人(被担保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清)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拟为名城(福清)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

额 5.2 亿元;除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已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为 9.2 亿元

反担保事项

福州开发区鑫联洪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承诺函。

福建中联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承诺函。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一、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如下委托贷款及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清)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名城福清城建”或“借款人”)与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大华汇通”或“委托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或“受托贷款人”)

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平安大华汇通作为委托贷款人,代表其

所管理的“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26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向名城福清城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总额

为人民币 5.2 亿元,期限为 3 年,利率经双方协商并参照贷款基准利

率而确定的固定年利率,贷款用途为用于福清市观溪新区项目土地一

级开发建设。上述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内以借

款借据为准。

为保证上述委托贷款事项的顺利履行,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名

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福建”)同意为名城福清

城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平安银行福州分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地产(福清)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名城福清”)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向平安银行

福州分行提供抵押及质押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三、公司提

供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

二、被担保人相关情况

1、名城福清城建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2013 年 6 月 17 日,注册资本:2 亿元,住所:福清

市宏路街道办事处机关大院办公大楼 1 号楼 101、102 室,营业执照

注册号:350181100088880,法定代表人:俞锦。经营范围:从事福

2

清市观溪新区名城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综

合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凭有效资质证

书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

许可后方可经营)

2、主要财务数据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名 城 福 清 城 建 总 资 产 为

1,378,459,631.95 元,净资产为 197,431,260.04 元,2014 年的营业

收入为 0.00 元,净利润为-2,474,574.78 元。

3、股权结构

名城福清城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清 100%控股的子公司。名

城福清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建持有其 55%的股权,

福建中联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其 45%的股权。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与福建中联城实业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保证担保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建,为名城福清城建就上述《委托

贷款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

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折合)

人民币伍亿贰仟万元整,向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债权人)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保证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上述《委托贷款合同》

项下具体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

3

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

2、抵押担保事项

名城福清以其合法拥有位于福清市观溪新区面积为 25728 ㎡土地

(土地证号:融国用(2015)第 10330 号)和面积为 29945 ㎡土地(土

地证号:融国用(2015)第 10329 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名城福清城

建在上述《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

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

为(折合)人民币 5.2 亿元整,向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债权人)提供

抵押担保。上述土地抵押需评估公司出具的抵押物正式评估报告,办

理抵押时抵押物不得有他项权利且抵押率不超过 70%。

四、反担保

福建中联城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名城福清另一股东,以其持有的名

城福清 45%的股权,向公司及名城福建出具了反担保承诺函,反担保

范围包括公司、名城福建公司代为清偿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

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伍亿贰

仟万元整。

福州开发区鑫联洪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建公

司另一股东,以其持有的名城福建公司 30%的股权,向公司出具了反

担保承诺函,反担保范围包括公司代为清偿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

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伍

亿贰仟万元整。

五、董事会意见

4

上述委托贷款及担保事项经公司 2015 年 6 月 25 日通讯方式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全票审议通过。

上述委托贷款及担保事项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担保事项属于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决策范围。

公司独立董事林永经、郭成土、张白、马洪对担保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决策

范围,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支持公司

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

均提供反担保承诺函,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零;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92.7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30.2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事

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5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27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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