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编号:2015-04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及担保事项的公告(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金额:5.2 亿元。
委托贷款借款人(被担保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清)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拟为名城(福清)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
额 5.2 亿元;除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已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为 9.2 亿元
反担保事项
福州开发区鑫联洪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承诺函。
福建中联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承诺函。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一、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如下委托贷款及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清)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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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城福清城建”或“借款人”)与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大华汇通”或“委托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或“受托贷款人”)
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平安大华汇通作为委托贷款人,代表其
所管理的“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26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向名城福清城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总额
为人民币 5.2 亿元,期限为 3 年,利率经双方协商并参照贷款基准利
率而确定的固定年利率,贷款用途为用于福清市观溪新区项目土地一
级开发建设。上述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内以借
款借据为准。
为保证上述委托贷款事项的顺利履行,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名
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福建”)同意为名城福清
城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平安银行福州分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地产(福清)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名城福清”)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向平安银行
福州分行提供抵押及质押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三、公司提
供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
二、被担保人相关情况
1、名城福清城建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2013 年 6 月 17 日,注册资本:2 亿元,住所:福清
市宏路街道办事处机关大院办公大楼 1 号楼 101、102 室,营业执照
注册号:350181100088880,法定代表人:俞锦。经营范围:从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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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市观溪新区名城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综
合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凭有效资质证
书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
许可后方可经营)
2、主要财务数据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名 城 福 清 城 建 总 资 产 为
1,378,459,631.95 元,净资产为 197,431,260.04 元,2014 年的营业
收入为 0.00 元,净利润为-2,474,574.78 元。
3、股权结构
名城福清城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清 100%控股的子公司。名
城福清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建持有其 55%的股权,
福建中联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其 45%的股权。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与福建中联城实业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保证担保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建,为名城福清城建就上述《委托
贷款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
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折合)
人民币伍亿贰仟万元整,向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债权人)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保证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上述《委托贷款合同》
项下具体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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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
2、抵押担保事项
名城福清以其合法拥有位于福清市观溪新区面积为 25728 ㎡土地
(土地证号:融国用(2015)第 10330 号)和面积为 29945 ㎡土地(土
地证号:融国用(2015)第 10329 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名城福清城
建在上述《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
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
为(折合)人民币 5.2 亿元整,向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债权人)提供
抵押担保。上述土地抵押需评估公司出具的抵押物正式评估报告,办
理抵押时抵押物不得有他项权利且抵押率不超过 70%。
四、反担保
福建中联城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名城福清另一股东,以其持有的名
城福清 45%的股权,向公司及名城福建出具了反担保承诺函,反担保
范围包括公司、名城福建公司代为清偿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
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伍亿贰
仟万元整。
福州开发区鑫联洪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城福建公
司另一股东,以其持有的名城福建公司 30%的股权,向公司出具了反
担保承诺函,反担保范围包括公司代为清偿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
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伍
亿贰仟万元整。
五、董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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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委托贷款及担保事项经公司 2015 年 6 月 25 日通讯方式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全票审议通过。
上述委托贷款及担保事项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担保事项属于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决策范围。
公司独立董事林永经、郭成土、张白、马洪对担保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决策
范围,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支持公司
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
均提供反担保承诺函,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零;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92.7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30.2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事
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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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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