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 2015-018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起诉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92.6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5 年 6 月 4 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因进出口委托业务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起诉被告一: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刘超利、被告
三:林钢。同日,法院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5)芙民初字第 3081
号。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对上述案件增加相关诉讼请求。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第一次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进口押汇欠款¥6600000。
2、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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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
¥330000。
4、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依法判决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4 年 3 月 30 日签订《进口委托代理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为其进口代理商,从台
湾台塑进口相关化工原料。由原告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及时对外付汇
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在付款前在银行办理好相关押汇手续。被告一
应当在押汇到期前的 7 日内,将押汇款项汇入甲方账号。协议有效期
为 1 年。
上述协议签订后,为保证协议有效执行,根据原告要求被告二
和被告三(2 人均是被告一公司的股东,系夫妻关系)与原告陆续签
订《房屋抵押合同》、《汽车抵押合同》、《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以自己名下的房屋、汽车以及
公司股权作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担保财产。被告二、被告三均
签字作为被告一应付原告款项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后,经原告与被告一结算,被告一共欠原告
有 3 笔押汇款未支付,至原告起诉之日(2015 年 6 月 4 日)已经有 2
笔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金额分别是¥465 万元和¥230 万元,
合计为¥695 万元。另还有第三笔¥660 万元将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到
期。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第 4 款约定,被告一应当在押汇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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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 7 个工作日,将押汇款项汇入原告账号。但被告方至今没有履行
付款义务。同时协议还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进口价款总额 3%的违约
金。根据原告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第五条、
三被告共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五条保证范围约定,以上各
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之前,原告多次催促以上各被告尽快
支付押汇款项,被告也制作了还款计划,但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付款
承诺,仅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支付原告押汇欠款¥35 万元。至今已
到期的欠款共计¥660 万元。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
起损失,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二)增加的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第三笔进口押汇欠款
¥6600000 及违约金¥198000。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已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
院受理,案号为(2015)芙民初字第 3081 号。在此之后,被告一所
欠原告第三笔进口押汇欠款¥6600000 即将到期,被告一未在约定的
日期(2015 年 6 月 25 日)将上述进口押汇欠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
特依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本案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受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属原告与被告的委托合同纠纷。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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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亦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
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2、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诉状请求申请》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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