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6-27 18: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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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 B 股 公告编码:临 2015-037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239 元

A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227 元

(人民币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215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0391 美元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0371 美元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0352 美元

注:A 股、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税后现金红利分别暂为 0.00227 元、0.000371

美元(A 股、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按持股期

限长短分别适用的税率为 5%、10%、20%在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7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7 月 2 日

除权(息)日:2015 年 7 月 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B股

2015 年 7 月 3 日 2015 年 7 月 2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

的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详见 2015 年 6 月 24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

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1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和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2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7 日(B 股股权登记日,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5 年 7 月 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2015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4 年审计报告,2014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691,311.42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现状和广大股东的合理回报诉求,拟分派现金红利

人民币 1,699,347.57 元,即本次分配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登记完成后的总股

本 712,276,5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0.0239 元(含税)(四

舍五入,四舍五入后将合计实际分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1,702,340.983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2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7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7 月 2 日

2、除权(息)日:2015 年 7 月 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7 月 3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7 月 20 日

四、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

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2、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 股的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红利,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

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根据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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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5%,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227 元。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由登记结算公司

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

税。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0215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3、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

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5 年 6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

人民币中间价(1:6.1119)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0391 美元。

(1)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

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

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4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0352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除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

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0371 美元;。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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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0391 美元发放。

五、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场三路 262 号 1 楼

电话:021-66528130

传真:021-56770134

六、备查文件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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