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化:独立董事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6-27 1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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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金

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现就河北

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豁免冀中

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 公司拟将所拥有的 PVC 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

100%股权(具体范围以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 206A 号《河北金牛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拟置出部分资产、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以下合称“标的资产”)

出售给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冀中能源以现金形式进

行购买(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战略投资规划

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甲醇的制造与生产,

公司同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多元化经营等工作;公司不再为冀中集团、冀中能

源旗下化工业务的唯一平台。所以继续要求注入上述冀中集团、冀中能源下属其

他化工资产不再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定位的需要,将损害公司和广大中

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豁免冀中集团 2014 年 4 月 18 日做出的承诺中除“在未

来三十六个月内将峰煤焦化年产 30 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

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之外承诺的履行。

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审议《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赫孟合先生、郑温雅女士、

杨印朝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豁免冀中集团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豁免冀中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通知》等相关规

定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豁免冀中集团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豁免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豁免承诺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15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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