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金
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现就河北
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豁免冀中
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 公司拟将所拥有的 PVC 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
100%股权(具体范围以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 206A 号《河北金牛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拟置出部分资产、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以下合称“标的资产”)
出售给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冀中能源以现金形式进
行购买(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战略投资规划
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甲醇的制造与生产,
公司同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多元化经营等工作;公司不再为冀中集团、冀中能
源旗下化工业务的唯一平台。所以继续要求注入上述冀中集团、冀中能源下属其
他化工资产不再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定位的需要,将损害公司和广大中
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豁免冀中集团 2014 年 4 月 18 日做出的承诺中除“在未
来三十六个月内将峰煤焦化年产 30 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
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之外承诺的履行。
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审议《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赫孟合先生、郑温雅女士、
杨印朝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豁免冀中集团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豁免冀中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通知》等相关规
定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豁免冀中集团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豁免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豁免承诺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15 年 6 月 25 日